3·15市場監管在行動丨警惕這些電信服務合同陷阱
交易時訂立合同作為一種保護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有效手段已經被廣大公民所熟知使用,而電信服務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來訂立,它的締約強制性、對象廣泛性、當事人經濟地位不平衡性等特性容易造成消費者利益的損失。為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以下幾種不公平格式條款。
1.由于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客戶服務功能或增值服務項目不能使用的,運營商應盡快恢復,但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35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因前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出現本條***款規定的情形,電信業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技術故障屬于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原因之一,且應完全歸責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由此導致客戶服務功能或增值服務項目不能使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至少應承擔告知消費者、報告主管部門、減免中斷期間資費三項義務;未及時告知消費者的,還應承擔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本條款免除了運營商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2.躉交期***后1個月未辦理續躉手續的客戶,自躉交期結束的次月起,本公司會自動將客戶的業務資費變為客戶所選速率對應的不限時包月標準資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在躉交期***后1個月未辦理續躉手續,屬于以默示方式發出了不再續躉的意思表示;至于躉交期滿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何種服務及用戶支付何類資費,應由合同雙方另行協商。未經客戶同意,經營者自動將客戶的業務資費變為客戶所選速率對應的不限時包月標準資費,剝奪了客戶在締約過程中的協商機會,屬于強制交易。本條款違反了關于強制交易的法律規定,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3.因欠費等原因被運營商停機期間,消費者應照常交納每月的基本月租費。運營商對網絡采取擴容導致消費者通信中斷、號碼變更等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首先,根據消費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的消費合同,消費者有義務支付費用,運營商有義務提供服務。現因客戶欠費等原因予以停機處理時,運營商已經停止了其所提供的服務,運營商固然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消費者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所提供的服務既已停止,則其收取每月基本月租費就失去了合理依據,再收取基本月租費屬于不當得利。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35條的規定,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原因如網絡擴容等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至少應承擔告知消費者、報告主管部門、減免中斷期間資費三項義務;未及時告知消費者的,還應承擔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電信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綜上,本條款所涉兩項內容皆不合理,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4.消費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號碼不被非法盜用,若發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可及時撥打客服熱線或到運營商營業網點辦理停機手續,并向公安機關報案;運營商應積極配合消費者和公安部門調查相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33條規定,“電信用戶出現異常的巨額電信費用時,電信業務經營者一經發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電信用戶,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此處的發現及告知義務主體均為電信經營者,而非電信消費者。該條第3款規定,“前款所稱巨額電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電信用戶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電信經營者具備對電信費用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比消費者更易于統計和發現其資費的異常增長。待到用戶發現其資費異常增長時,情形可能已經較為嚴重,且追回損失的成本更高。因此,將發現和告知資費異常的義務賦予經營者比賦予消費者更科學合理、更具操作性,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發生資費異常時,應由運營商告知用戶并主動采取措施先行止損,然后再向政府機關報案。本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免除了經營者自身法定責任,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5.本協議雙方對贈送產品質量已經確認完畢,消費者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退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問題由消費者負責。(《預交話費送禮品促銷活動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1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中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如果經營者提供的贈品存在質量問題,前述條文同樣可以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免責的三種情形包括產品未進入流通領域、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當時的科技尚不能發現缺陷,贈品并不成為免責事由。換言之,生產者對于贈品仍應承擔品質擔保責任。如果因為促銷經營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促銷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