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市場監管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五)
今年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緊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持續推進“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玉泉戰軍商行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4月12日,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濟源市玉泉戰軍商行進行檢查,現場發現9臺烹王牌(JZY-A)家用燃氣灶具和4臺Huaqishen牌(JZY-2000)家用燃氣灶具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3C標志,無銘牌,未標明生產日期,灶頭無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廠家強制性認證資質。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12月18日,分別從洛陽及鄭州以40元/臺、95元/臺的價格購進燃氣灶15臺,其中銷售2臺(已召回),貨值金額875元。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和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7月25日,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15臺;罰款8000元。
案例二:滎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云帆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2月17日,滎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云帆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對寧波山豐閥門有限公司生產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JYT-0.6L)進行抽檢,檢測結論為關閉壓力、出口壓力、機械強度項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以22元/只購進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調壓器100只,銷售15只,除抽檢的2只外已全部召回,貨值金額220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4月12日,滎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98只;罰款2200元。
案例三:周口市西華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生液化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2年10月17日,周口市西華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西華縣連生液化氣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液化石油氣充裝活動,不能提供企業《氣瓶充裝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自2021年12月開始,擅自在其燃氣液化氣站充裝和銷售液化石油氣,貨值金額33000元。當事人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5月12日,周口市西華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罰款12萬元。
案例四: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橋鄉高清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3年3月21日,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夏邑縣胡橋鄉高清液化氣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液化氣鋼瓶(15公斤,型號:Rzz冀-004-03)出廠日期為2003年8月,使用年限已超期。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超期鋼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于3月19日對該批次超期氣瓶進行了充裝活動。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鋼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4月23日,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3萬元。
案例五:南陽市方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裕隆液化氣貯裝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案
2022年12月13日,南陽市方城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裕隆液化氣貯裝站進行檢查,現場對1號、2號液化氣儲氣罐銷售的液化石油氣進行抽檢,檢驗結果顯示,該批次液化石油氣中(C3+C4)烴類組分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1月購進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氣10噸,銷售4噸,貨值金額8000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3月6日,南陽市方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氣6噸;沒收違法所得9200元;罰款13.2萬元。
案例六:漯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三丁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已報廢特種設備案
2023年6月7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漯河市三丁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報廢的2個液化石油氣儲存罐(容豫LE0698、容豫LE0696)壓力表顯示為0.75MPa、0.95MPa,儲存罐內尚有殘液,管道也和正在使用中的充裝管道相連。經查,上述液化石油氣儲存罐已于2021年3月報廢注銷。當事人使用已報廢的液化石油氣儲存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8月11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該儲存罐;給予當事人罰款3.1萬元。
案例七:洛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洛陽永續液化氣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案
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9月9日,洛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洛陽永續液化氣有限公司正在銷售的2.85噸液化石油氣和11噸液化石油氣依法進行抽檢,檢驗結果顯示,上述液化石油氣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的規定,二甲醚含量分別為67.1%和42.1%。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2年7月29日、9月3日購進15.4噸不合格液化石油氣,銷售4.2噸,違法所得728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4月10日,洛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280元;罰款26.3萬元。